新京报讯(记者张静姝)12月27日,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,总结近年来“零工”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案件特点,并发布了典型案例。在一起案例中,工人按照房主指示到工地二楼查看结果摔下受伤,法院审理认为工人没有自行采取安全措施,应承担70%的责任,而房主因存在一定的指示过错,应该承担30%的责任。最终法院判决房主赔偿工人19万余元。 邹某为某村村民,其因翻建自家房屋需要拆除旧房。经王某介绍,张某与邹某协商一致,张某负责将旧房拆除并将拆除的旧料清理完毕,张某可将所拆除、清理的物品自行售卖,邹某不再另行支付其他报酬。某日,邹某指示张某上工作现场二楼查看次日需要施工的内容9uu,有你有我,足矣!,张某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9uu,有你有我,足矣!,从二楼摔下受伤,构成十级伤残。张某遂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起诉王某、邹某,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七十余万元。王某辩称自己与张某无合同关系,不应承担责任。邹某辩称不认识张某,亦未将工程发包给张某,不应承担责任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查明的内容9uu,有你有我,足矣!,张某与邹某之间应成立承揽合同关系,张某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起诉明显不妥,法院依法调整为承揽合同纠纷。经邹某指示,张某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,至工作现场二楼查看次日施工内容时发生坠落事故,因此,邹某应当存在一定的指示过错,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因张某具有拆除、清理工作经验,其理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,邹某指示其至二楼,张某亦应自行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上至二楼查看,因此,从过错角度,法院认为张某应自行承担70%的责任,由邹某按照30%的责任比例赔偿张某的合理损失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,亦不足以证明王某存在侵权行为,故王某不应承担责任。最终法院判令邹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费19万余元。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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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弘奇翔 2024年12月29日 04:45523.98M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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